为维护正常借阅秩序,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,特制定如下制度:

  1. 读者凭借阅证进入书库借阅图书,根据馆内藏书及读者需要情况,一次可借图书两册(书价在押金范围之内)。图书、期刊阅览一次限取两册。

  2. 图书借期一次为30天(含节假日),所借图书借阅期满前如需续借,我馆提供电话续借服务,读者也可进入图书馆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中自助办理续借,续借期30天。

  3. 借阅证是读者借书、阅览的凭证,仅限本人使用,如转借他人出现图书破损、遗失情况的,由领证者赔偿。读者证遗失应及时向本馆挂失,否则,产生的其他后果由领证者负责。

  4. 本馆期刊、报纸、工具书等供读者在借阅室内阅览。读者自行取阅,阅后放回原位。

  5. 读者对借出的图书应当面点清册数,检查图书是否完好。如发现缺页、污损、撕毁、勾画等情形,必须当时声明,以明确责任,否则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按本馆有关规定赔偿。

  6. 读者对公共财物必须爱护。图书丢失,按书价2—50倍赔偿。勾画、污损一页按书价50%赔偿,两页以上按书全价赔偿,撕毁一页,按书全价赔偿。

  7. 保持室内安静、整洁,禁止吸烟,不得在报刊、阅览桌椅及墙壁上乱涂乱画,否则谢绝借阅。

  8. 读者不得带包或非本馆书籍进入借阅室,如因特殊情况,可交服务台保管。如带有贵重物品需寄存,必须向服务台交待清楚,否则出现差错、遗失,责任由读者自负。

    服务电话:0511-88977229